《天津日报》电子版-网络动态--1999.12.8

鼓励发展高新技术:中国出台税收新政策
      北京12月5日消息:为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发展,
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《关于贯彻落实〈中共
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
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》,就有关税收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
规定。

  根据这个通知,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
机软件产品,可按法定百分之十七的税率征收后,对实际税
负超过百分之六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;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
纳税人,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百分之六的征收率计算缴纳
增值税;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,销售计算机软件按百
分之四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,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
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  同时,中国将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业
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,免征营业
税。

  通知规定,在企业所得税方面,对社会力量,包括企业
单位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
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所
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,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,其资助支
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当年度应纳税所
得额不足抵扣的,不得结转抵扣。此外,软件开发企业实际
发放的工资总额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。

 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,外商投资企业
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,
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
理办法,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。

  在进出口税收方面,对企业为生产《国家新技术产品目
录》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
技术及配套件、备件,一般来说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
值税;对企业引进属于《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》所列的先
进技术,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,免征关税和进口
环节增值税;对列入科技部、外经贸部《中国高新技术商品
出口目录》的产品,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,经国家
税务总局核准,产品出口后,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
理规定办理退税。

  通知还规定,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、地(市)所属
的科研机构转制后,从今年开始至二00三年的五年内,免
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《华声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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