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天津日报》专副刊-满庭芳-第7版-2004.11.21 | 背景颜色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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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物破坏者的“身份优势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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牧野风 |
按说,对不可再生的文物来说,不管破坏者的“理由”再充分,不管撒野者的“借口”再完美,只要是破坏者造成了文物损毁的结果,都应该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处。但同样是恶意损坏文物、摧残古文明,一些人却只因为拥有“合法”的“身份优势”,再打上“开发资源”的旗号或穿上“发展经济”的外衣,不管其恶行造成了怎样的恶果,破坏后却可以毫发未损地逍遥法外了。
对于一样的犯罪事实和破坏恶果而言,依据“法律面前、人人平等”的原则,就应该是无论犯罪者属何等“身份”,只要犯法情节相当,都应一律用相同的法律条款伺候。可是,现实之中却并非尽乎如此。据报道,南京明故宫东宫遗址在施工中遭到挖掘机司机强行挖掘,不仅埋藏于地下约一米深的石柱基被乱挖毁坏,而且地下许多珍贵文物流失非常严重。针对此恶行造成的恶果,专家称损失无法估量。按照现行《文物保护法》的规定,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前,必须事先会同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,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或勘探。调查、勘探中如果发现文物,当共同商量处理;如遇重要发现,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处理。而上述这个施工工地对文物的破坏,却分明是在一些权力部门的批准乃至操纵下的蓄意破坏,所谓的施工也便变成了对古文物的洗劫。
面对如此文物被毁的惨境,我们恐怕不能不发出这样的慨叹:一个平头百姓,有意盗取古墓和文物,尚且要依法查办,而如此重大施工却分明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把关审批之后的“合法行为”,却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大肆毁坏古文物。相关政府部门和施工单位为何面对需要善加保护的文物,竟如此“粗野”和“无畏”?实际上,如此借开发为名制造出公然破坏文物之荒唐事,在各地早已屡见不鲜。绝大多数的破坏也往往是事出有“因”,最终都是不了了之,相关责任人更是堂而皇之地逍遥法外,这也是导致一些施工工地屡屡成为毁损文物的“主战场”的原因。
类似上述这样大肆损坏文物的案件,之所以一而再、再而三地发生,恐怕就是因为相关责任人每次都能轻而易举地逃脱法律的制裁。难道就因为相关领导具备所谓的公家人身份,代表着所谓的公众利益吗?假若如此,岂非愈加荒唐?因为其违法的行为与其“合法”的身份并不相符,故而对待有此“身份优势”的文物犯罪,也理当依法予以查处,不然类似的文物犯罪就越发会有恃无恐。孰不知再重要的建设项目都可以重新选址,但那些宝贵的文物一旦被毁损,便永远不能再生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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